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基本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决策、立项、审批、实施等合规合法、规范有序,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陕西省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事项的规定》等,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插手干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事项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向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咨询、协调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有关事项正常进行或干扰监管、执法活动的;
(二)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或以其名义投资入股的;
(三)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四)对有关部门、单位执纪执法活动或正常履职行为施加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
第三条 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事项行为包括:
(一)违规插手干预项目规划、立项等事项的;
(二)违规为项目指定承建方或预定承建方,或违规插手干预安排项目有关事项的;
(三)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投标活动,或操纵评标、中标结果的;
(四)违规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包、转包项目的;
(五)为项目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预算结算活动的;
(六)违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增加、减免、缓交有关费用的。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在主持承办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及工作流程,对领导干部存在第二、三所列情形的,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并向本部门、党委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五条 记录要采取书面形式,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记录表》(见附件),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事由、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的具体情况、处理结果等内容,并注意保留相关的书面、录音录像及电子文档等材料。记录应作为工作档案资料的一部分,列入档案管理,妥善保管。
第六条 纪委接收有关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事项情况的报告,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各部门、单位报告及记录中反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的问题线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属实的,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 校纪委应强化对领导干部规范用权的有效监督,对各部门、单位记录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有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记录表
记录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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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记录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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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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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手干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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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手干预 具体情况 |
(具体见本规定第二、三、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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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如字条、短信微信、电话录音、录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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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记录情况 的处理 |
(向校党委、纪委报告情况) |
记录人: 部门负责人: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