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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党风政风巡察和党务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6-17 13:27:33    作者:纪委监察处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我校党风政风巡察和党务政务督查工作(以下简称巡察督查工作),切实推动各级党组织、各单位落实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根据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督查的对象和范围为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各部(处室)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巡察督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察,紧扣本校特点,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第四条 巡察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巡察督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纪委协调组织,相关处室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成立陕西中医药大学党风政风巡察和党务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察督查工作,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长、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委员、班子成员、党校办、组织、宣传、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党委巡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等工作职责,负责巡察督查日常工作。巡察办设在纪委,按机构改革文件及党委要求,配备相应专职人员。

第八条 按照巡察督查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巡察督查工作组,承担具体巡察督查任务。巡察督查组由组长、副组长、工作人员(含联络员)组成。巡察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联络员负责与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的沟通联系。

工作组组长一般由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在职正处级党员干部或校领导担任,由党委根据每次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九条 工作组成员由巡察办从相关处室和单位抽调,要求党性原则强,政治觉悟高,品德修养好,业务素质强,善于发现问题,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十条 抽调工作组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制,应当严格条件标准和纪律要求,对有不遵守工作纪律或有不当言行等不适合巡察督查工作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工作组实行组务会制度,对巡察督查工作方案、工作重点、人员管理及工作分工、巡察督查报告、反馈意见以及其他重要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应自觉接受巡察督查,确定1名科级或科级以上干部具体负责与巡察办、巡察工作组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材料提供、协调联系等工作。

第十三条 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党委的有关要求;

(二)研究确定巡察督查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办和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督查工作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意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党委报告巡察督查工作情况;

(六)管理和监督巡察督查工作组工作;

(七)研究处理巡察督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巡察办职责

(一)传达贯彻落实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

(二)拟定巡察督查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督查工作组开展工作;

(四)汇总巡察督查工作情况,及时向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反馈巡察督查整改意见,并跟进督导整改落实;

(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服务保障巡察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办理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巡察督查内容

第十五条 强化对“两个维护”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中省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检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情况;紧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中医药事业发展及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对陕西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强化对落实党的全面领导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六大纪律情况;学校中心工作、重点任务推动落实情况;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各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各部门、院系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两所附属医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

第十七条 强化对思想政治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科技大会、中医药大会等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紧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

第十八条 强化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对课堂、讲座、教材、出版、论坛、网络、研讨会等校园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加强对师德师风、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执行情况,相关部门处理学术不端、师德失范、教学事故、损害教育公平、侵害学生权益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强化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问题的监督。重点检查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检查是否存在办事拖沓敷衍、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问题,紧盯“三公经费”使用、津补贴发放、办公用房、评奖评先评优、分批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及报备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强化对组织生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务公开制度、党政联席会议、“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建述职评议等制度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教育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情况,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用延安精神滋养初心、淬炼灵魂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强化对基层组织建设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深化党建“双创”工作,提升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比例,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支部,推进党支部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定期组织换届,开展党支部书记培训,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强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及廉洁教育宣传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情况,是否开展日常廉洁教育和重要时间节点廉洁提醒,是否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

第二十五条 强化重点事项监督。紧紧围绕廉洁风险较高领域,精准监督重点事项。

(一)强化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认真做好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坚持凡提必考、凡提必谈,认真开展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和廉政谈话;定期查看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出国出境有关规定和请示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二)加强对人事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相关部门工作过程中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等情况;

(三)加强对物资采购、基建工程、后勤维修改造、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相关部门、制药厂、两所附属医院招投标管理、校办资产经营、合同变更等方面的工作;

(四)加强对教育扶贫领城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重点检查相关部门和干部责任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扶贫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强化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落实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落实履行“一岗双责”及年度重点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强化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各单位(处室)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反馈意见和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主题教育发现问题、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反馈问题、以案促改查摆问题、党风政风巡察和党务政务督查反馈问题清单的整改情况及治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校内突发事件、舆情管理、风险防控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相关部门突发事件防控、舆论引导,及时有效处置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自律以及道德操守等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条 巡察督查方式:包括年度常规巡察、重点巡察和专项督查。每年年底安排年度常规巡察一次,时间一般为一个月;重点巡察和专项督查一般每学期安排1-2次,时间一般为两周工作日。
    巡察督查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采取“点穴式”“回访式”等机动灵活的方式进行重点巡察或专项督查。

第三十一条 巡察督查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委确定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及巡察督查的方式;

(二)巡察办向相关处室了解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有关情况;

(三)巡察办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巡察督查重点,制定巡察督查工作方案,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报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巡察督查工作前一周由工作组向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书面告知巡察督查成员、时间、内容、问题反映渠道等,联系确定会议地点、通知相关人员;

(五)工作组进驻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召开进点会议,向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领导班子通报巡察督查目的、工作安排和任务要求;

(六)巡察督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工作组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建立问题清单底稿制度,建立提高巡察督查情况、问题线索、谈话情况质量的工作机制,对巡察报告把关定向;

(七)巡察督查期间,发现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领导班子及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向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坚持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督查汇报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报告。

第三十二条 工作组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征求意见。在巡察前两个工作日内,由巡察办组织发放征求意见表,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参加汇报会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并装入信封密封后交给各巡察组联络员,各组联络员收齐后提交巡察办,由巡察办指定专人开封并汇总意见;

(二)听取汇报。以第三章巡察督查内容为基本,重点听取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中省重大决策部署、学校党政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部门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个别谈话。与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视巡察督查任务需要,与单位中层干部或职工、学生代表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四)民主测评。根据巡察督查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对相关问题进行问卷调查;

(五)调阅资料。根据巡察督查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及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七)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的下属单位或有密切业务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了解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的相关情况;

(八)列席会议。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的党委会(党总支会或直属党支部会)、党政联席会、民主生活会等会议;

(九)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反馈整改

第三十三条 巡察督查工作报告经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党委会审定后,由巡察办将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反馈至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

巡察办应针对突出问题,不遮不掩,分层分类向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反馈发现问题和意见建议,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应适时对巡察督查反馈的工作要求和参会人员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巡察督查反馈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的党组织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做到巡察督查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

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收到巡察办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组织安排,逐条逐项落实整改任务,务必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间点和具体措施,2个月内报送整改完成情况报告,个别整改任务时限较长,2个月内无法完成的,6个月内报送整改补充报告。

第三十五条 巡察督查工作组要及时了解掌握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进行“回头看”,或再次进驻单位督导整改。

巡察办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作组进驻、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作组由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依靠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三十八条 巡察督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督查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应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工作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工作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工作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应发现的重要问题而没有发现的;
  (二)不及时、不如实报告巡察督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督查工作机密或秘密的;
  (四)利用巡察督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违反巡察督查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工作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工作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督查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不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明显不力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或群众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察督查工作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的干部职工发现巡察督查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巡察督查结果的运用

第四十三条 党委建立健全巡察督查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巡察督查情况的汇报,研究巡察督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将巡察督查成果运用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运用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巡察督查成果共享机制,把巡察督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绩效评定的重要内容;把被巡察督查二级党组织、单位(处室)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把巡察督查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二级单位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二级单位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党风政风巡察和党务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陕中大党〔2019〕55号)同时废止。

编辑:纪委监察处